印鑑證明如何申請

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:申請登記時,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,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,當場於申請書或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,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。土地登記規則第41條第十項: 檢附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前一年以後核發之當事人印鑑證明,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。

為什麼要申請印鑑證明? 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,登記須要本人到場(地政事務所)核對身分與確認辦理事項,然而現在人工作繁忙 無法隨時配合代書到地政事務所核對身分與確認辦理事項,因此實務上都會請賣方先行找方便的時間到 戶政事務所辦理印鑑證明,確認過戶登記確實為當事人的本意,代書再依賣方的印鑑證明代理買賣雙方 辦理過戶。 印鑑證明要去哪邊申請? 印鑑證明要到賣方的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。要攜帶賣方身分證正本+印鑑章+40元。需要申請兩份 ,用途要載明『不動產登記』或『不限定用途』 。 過戶一般僅需要一份印鑑證明即可,但是為避免印鑑證明上面的章蓋的不清楚,或者還有其他應辦事項須 要用到印鑑證明,會請客戶申請兩份,一份備用,若屆時沒有使用到會 歸還予賣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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